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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深圳市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
截止日期:2026-10-04
摘要:深圳市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一、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
项目级别:市级
项目类型:其他类型
金额:500万以上
深圳市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
 

 
一、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均不包含技术改造项目)。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投资建设的,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其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
资助的费用范围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资助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用。
资助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以下任一资助方式:
方式一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申请资助。其中,首次申报时,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项目申报当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续报申请须在首次申报后的3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资助资金采取分次拨付方式操作,每次拨付金额根据当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费用金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方式二为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一次性申请资助,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自项目申报当年度的前5个自然年度起,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总投资费用资助期限为资助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
 
二、资助项目的条件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应当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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