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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东省2022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截止日期:2021-12-24
摘要:广东省2022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
项目级别:省级
项目类型:技术创新
金额:100-500万
广东省2022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鼓励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牵头申报。
(二)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必须就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协议内容要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三)项目申报人只允许牵头申报本指南1个项目。项目申报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项目合作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和所有参与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落实《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2号)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并按具体要求提供自筹经费。
(六)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情况的申报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批备案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七)凡涉及国际往来及人员交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申报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或多头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6.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九)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二、评审及立项说明
(一)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竞争性评审,结合项目研究领域分布的均衡性,择优支持。
(二)项目库管理。经竞争性专家评审后,拟立项项目按程序审核报批,纳入项目库管理,视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出库支持。
 
三、申报项目
专题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专题
一、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牵头,联合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机构,共同开展前沿理论、科学方法、技术实验等方面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在联合至少 1 家国外参与单位基础上,再携手至少 1 家港澳机构,共同开展的合作项目;二是与我省签订合作协议的美国友好省州、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新西兰卓越研究中心、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巴基斯坦总理国家科技工作组在有关领域(详见附件 2)的合作项目;三是应对国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合作项目。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必须联合至少 1 家国外参与单位。 
2.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必须就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协议内容要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未签署相应合作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参与单位。 
3.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参与各方单位 1 名及以上成员。 
4.项目申报人应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5.项目申报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 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6.企业(国内)作为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时, 必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
 
(三) 考核指标
1.形成研究领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或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不少于 1 项,并完成热点报告、研究进展或综述报告不少于 1 篇。 
2.合作期间,主要合作方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工作访问(我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团队赴国外参与单位,或国外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来访我方项目承担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项目合作各方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 
3.合作期间,合作各方至少联合举办 1 次研究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活动(形式、规模、举办地不限,但须有项目合作各方单位外的本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参加)。 
4.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的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不少于 1 篇,高质量论文须反映合作各方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 
5.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50 万元。
 
二、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联合国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机构,共同开展联合研发、技术示范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重点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重点关注广东省“双十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按照项目目标分两个方向进行支持。
支持方向 1:以推动广东 省内产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的项目。
支持方向 2:以在合作国推广示范广东省先进适用技术为目标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两类项目:一是与我省签订合作协议的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日本近畿经济产业局在有关领域的合作项目。二是广东省企业牵头或参与,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的合作项目。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必须联合至少 1 家国外参与单位。 
2.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必须就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协议内容要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未签署相应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3.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合作各方单位 1 名及以上成员。 
4.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2)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5.项目申报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 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6.申报“支持方向 1”:国外参与单位须已具备国际或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或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申报“支持方向 2”:粤方单位须已具备国际或国内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或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适用性成果。 
7.申报“支持方向 1”:须广东省企业牵头或有至少 1 家广东省企业参与。申报“支持方向 2”:须广东省企业牵头或有至少 1 家企业(不限国内或国外)参与。 
8.企业(不限国内和国外)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时,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 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绩效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申报“支持方向 1”:完成产业技术“引进来”的转移转化  成果不少于 1 项;申报“支持方向 2”:完成产业技术“走出去” 的转移转化成果不少于 1 项。 
3.推动广东省产业技术进步或广东省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专题二:发展中国家科研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一) 支持内容
支持承担国家部委和我省重点任务,面向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类内容在广东省内举办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班。项目实施周期为 1 年(自项目正式立项之日起计算)。培训班需围绕我国总体外交战略,服务广东省重点外事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有明确市场拓展目标并提供经费或其他条件支持的项目。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需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道,能够聘请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培训目的和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专家)进行授课。 
3.项目申报人应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4.培训内容围绕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个领域开展。 
5.学员须为来自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研人员(含科研管理人员);学员所属国别数量应不少于 3 个国家;办班规模以 20 人及以上 20 天、30 人及以上 15 天为基准。 
6.不支持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省级部门经费支持的专项培训项目。
 
(三) 考核指标
1.在广东省内按指南要求举办 1 个科技创新能力培训班。 
2.提交总结报告 1 篇。 
3.在专业媒体或综合性媒体上至少有 1 篇项目报道。 
4.项目实施注重实效,符合国际惯例,不铺张浪费。 
5.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50 万元。
 
专题三: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一) 支持内容
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系的需求,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牵头联合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交流项目,引进国际高端学术交流项目落户广东,培育若干国际科技创新活动品牌,拓展 “国际朋友圈”,提升广东省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加快集聚国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本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为网络空间科学与技术、病原微生物与重大传染病、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材料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自项目正式立项之日起计算)。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过去2年内承担过不少于2项所申报领域的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在所申报领域成功组织过 1 次不低于本专题考核指标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2.申报单位必须联合至少 1 家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共同组织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3.优先支持在所申报领域主办、承办或协办过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交流项目的单位牵头申报。 
4.项目申报人应在指南发布之日前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报 - 14 - 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XXX 学术交流项目”的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的学术交流项目名称。
 
(三) 考核指标
1.项目实施注重实效,符合国际惯例,不铺张浪费。 
2.交流项目总参与人数不少于 150 人,参会院士(含海外院士、知名国际科技组织会士)不少于 2 人;除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 3 名参加人员(多于 3 名按 3 名计)。 3.完成会议论文集或项目成果资源报告(含项目总结、主旨演讲、学术报告等)。 
4.在专业媒体或综合性媒体上至少有 1 篇项目报道。 5.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在境外举办的项目,每项资助 30 万元;在境内举办的项目,每项资助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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