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
一、扶持对象
对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
二、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5亿元(不含)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6%;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研发费用支出3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须为正增长。
4、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含商标)总数不少于20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超过总量的30%。其中,非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等企业,专利数不得低于12件;或首次获得药品临床批件、临床BE备案数不少于3个,或首次获得药品生产批件数不少于2个,或获得新药证书不少于1个。
新型科研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型科研机构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2、新型科研机构应统筹整合依托单位现有优势资源,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联合开发、产学研合作、项目孵化培育、人才交流等活动,进一步集聚创新要素,开展突破产业技术瓶颈、引领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孵化创新型企业等工作。
3、新型科研机构拥有研发人员30人以上,高校院所兼职人员不得超过30%。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人数比例3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新型科研机构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类新型科研机构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5、新型科研机构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投资等工作。
三、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 5%、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激励,每年最高激励总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申报流程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材料初审——组织评审——初审建议——复核审查——社会公示——签订扶持合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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