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
一、申领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一)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990元/月;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97元/月。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二)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三)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资金列支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执行期限
2020年3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六、申报流程
提出申请——网上申报——信息核查——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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