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
一、选拔条件
被推荐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有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2年以上。
(五)在深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或重大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2.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是重点学科带头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专利申请保护或者奖励,其专利直接或间接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4.在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中,有重大创意设计、重大技术改造、升级,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填补省、市空白,在学科建设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的。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扎实学科教学理论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所公认的。
7.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媒体、出版发行、网络文化、文化交流、群众体育、社会工作等其他专业领域工作中,成绩显著,享有盛誉,为我市发展先进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市战略作出重大贡献的。
8.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长期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在技术革新、培养技能人才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9.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南粤技术能手、鹏城工匠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才。
10.其他各行业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市政府特殊津贴选拔。
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市政府特殊津贴选拔。
二、选拔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逐级向上推荐。用人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照推荐指标数量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荐。其中,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上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上报,其他单位直接推荐上报。各行业协会可作为推荐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荐人选。
特别优秀人员,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提名推荐,提名部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申报人选(涉密人员除外)的主要业绩、成果材料等信息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
三、推荐指标
本次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超过60名(其中,高技能人才比例不超过10%),各有关单位推荐指标如下:
(一)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推荐下属事业单位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名。
(二)市国资委可推荐市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名、高技能人才人选不超过2名。
(三)各区(新区)可推荐区属企事业单位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0名、高技能人才人选不超过2名。
(四)各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可推荐本单位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名。
(五)其他各单位(包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推荐专业技术人才人选原则上不超过1名,高技能人才人选不超过1名。
上述第(一)至(三)项所推荐的人选,同一个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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