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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盐田区2020年高质量发展扶持(第二批)
截止日期:2020-09-21
摘要:盐田区2020年高质量发展扶持(第二批)船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项目一、申请内容对在盐田港区挂靠的船公司,上一年度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且年度
项目级别:区级
项目类型:其他类型
金额:100-500万
盐田区2020年高质量发展扶持(第二批)

 
船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港区挂靠的船公司,上一年度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且年度吞吐量超过一万标准箱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船公司注册在盐田区的,扶持五百万元;
(二)船公司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但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在盐田区的,扶持三百万元;
(三)船公司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且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亦不在盐田区的,扶持一百五十万元;
(四)如果有两家以上船公司共享同一新增外贸航线,总计扶持一百五十万元,并按集装箱吞吐量比例确定各家船公司扶持金额。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具有新增挂靠盐田港外贸航线的国际班轮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有新增挂靠盐田港的外贸航线(含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盐田港为挂靠港的原有航线),且考核年度(申报年度的上一个自然年)新增外贸航线在盐田港吞吐量超过一万(不含一万)标准箱。
(三)在申报之日前重新恢复已取消的航线,不视为新开航线,不纳入扶持范围。
(四)申报企业的新增外贸航线须经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五)申报企业如果申请第二个扶持项目(即:申报企业注册地不在盐田区,但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在盐田区的,扶持三百万元),还须在盐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在盐田区。
(六)申报企业申请的新增外贸航线如果是两家以上国际班轮企业共同运营,须由共享该航线的其中一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统一申报。
 
航运服务业及配套服务发展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资助。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予扶持。
(二)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在盐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盐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年度的上一年,企业纳统盐田区的营业收入达到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同时企业实际开展业务时间满一年;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或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航运金融服务业和航运配套服务业等相关业务;
(四)同一申报主体针对航运金融服务业或航运配套服务业扶持政策,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能重复申请;
(五)若企业申请涉及区级财力贡献扶持,则对应年度营业收入须达到一千万元以上;若营业收入未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则对应年度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不给予扶持;
 
 
水水联运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含五千标准箱)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一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吞吐量较前一年增长部分按十五元/标准箱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业务持续运营满2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含五千)以上。
其中,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自然年),考核上一年度为考核年度的上一年(自然年);
驳船运输集装箱吞吐量是指申报企业运营的外贸内支线航线(含沿海内支线航线)、内贸航线等所有航线在盐田港区的集装箱装卸量。
(四)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高于考核上一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
 
海铁联运企业建设内陆港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挂牌年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以上(含一万标准箱)的内陆港,给予负责运营的海铁联运企业资助,对海铁联运企业上一年度总运输量达十五万标准箱并实现同比增长的,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上一年度挂牌且年吞吐量一万标准箱以上的内陆港,每个内陆港给予海铁联运企业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海铁联运企业上一年度运量达十五万标准箱的,上一年度完成运量比前一年增长部分,按五十元/标准箱给予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在盐田区从事海铁联运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内陆港盐田港集装箱吞吐量是指海铁联运企业将货物从内陆港集散地站点通过铁路运输到盐田港区,再经盐田港区海运出口的集装箱运输量;或从盐田港区海运进口的货物,再由海铁联运企业从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到内陆港集散地站点的集装箱运输量。如果出现海运柜与铁路柜倒柜的情况,一对一的倒柜业务可以纳入吞吐量计算范围,其余一对多、多对一或多对多的业务不纳入吞吐量计算范围。
(三)申请新增内陆港扶持项目的企业,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企业须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有新挂牌的内陆港。
2.申报企业新挂牌内陆港盐田港集装箱年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含一万)。
3.申报企业的单个内陆港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其中,年吞吐量是指从内陆港挂牌之日起算的365天的吞吐量总和。
4.新挂牌的内陆港对应的海运港必须是盐田港;
5.海铁联运企业新挂牌内陆港需提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时间即认定为该内陆港的挂牌时间;
6.申报企业应是该内陆港的主要投资方。
(四)申请新增运量扶持项目的企业,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盐田港区从事海铁联运业务持续运营满2年以上。
2.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吞吐量应达到十五万标准箱;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自然年),考核上一年度为考核年度上一年(自然年)。
3.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吞吐量高于考核上一年度在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吞吐量。
 
集装箱堆场外迁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以外投资(独立投资或投资股份占比超50%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以外投资(投资股份占比超百分之五十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集装箱堆场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空箱年作业量超过五千标准箱且服务于盐田港的,按不超过集装箱堆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堆场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为国际班轮企业提供集装箱空箱堆存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有在盐田区以外地区投资设立集装箱堆场,若以合资形式投资的,投资股份占比须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五十)。
(三)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不含一万)。
(四)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持续运营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年作业量超五千标准箱(不含五千)。
其中,年作业量是指从堆场办理第一笔出口提空箱业务之日起算的一整年完成的业务量总和。
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箱量是指拖车从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提出空柜,装货后将重柜还回盐田港区,经盐田港区出口的提空箱业务量。
(六)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产生的实际投入是指堆场基础建设的一次性投入,包括堆场基础工程建设、购买基础设备等,堆场租金、员工薪酬等投入不纳入实际投入范围。
(七)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推场应提前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改造建设查验平台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辖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改造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满足货物查验需求的基础设施平台,并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备等实际投入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企业在上一年度已在区政府备案,并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备等实际投入,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五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需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平台。
(三)基础设施平台需经海关验收通过,并实际运作可满足货物查验等需求。
(四)企业需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向区政府进行项目备案。
(五)项目投资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范围(详见附件)。
 
对进口商品开展增值业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仓储物流企业依托辖区仓库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汽车等进口商品开展加工、分割、包装、展销等增值业务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二千万元以上的,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申请三年按该项业务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必须依托盐田区的仓库,仓库内实际存储进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汽车等进口商品。
(三)仓储物流企业或其投资设立的从事相关进口商品增值服务的子公司,需根据商品展示需求搭建展销场景。
(四)企业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在二千万元以上(含两千万);
(五)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销售额达到二千万元以上;若销售额未达到二千万元以上,则对应年度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不给予扶持;

开展保税新业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辖区企业依托自有或租用仓库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研发等新业务的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租用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补贴,三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对依托自有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当是2019年1月1日后依托盐田综保区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2019年1月1日后从盐田综保区外的其他地方或盐田综保区沙保片区厂房迁入盐田综保区仓库开展上述业务的亦符合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当是租用盐田综保区内仓库或在盐田综保区内自有仓库的企业。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位于盐田综保区内自有仓库的,还应形成相关的实际投入,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及配套业务发展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超过一亿美元或自营商品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给予资助。
对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在盐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上一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超过一亿美元或自营商品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仓储补贴。三年补贴金额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且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1.申报企业须为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申报单位经营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2019年(含)以后的自然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或通过申报平台销售的自营商品销售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申报年度的平均汇率计算;
2.申报单位申报的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完成备案。
3.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4.申报企业填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营指标,须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为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申报单位须为在盐田综保区内为跨境电商包裹或快件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
 
物流及配套环节的升级改造项目
一、申请内容
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物流环节进行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通过优化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物流环节进行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通过优化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投资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须为2019年1月1日(含)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完成建设。
(三)企业在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或优化技术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
(四)企业需在申请扶持前向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五)同一年度内,购置设备或改造效果相似的项目,视为同一项目进行申报,投资额合并统计,不可拆分项目进行申报。
 
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AEO高级认证项目
一、申请内容
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相关资助的辖区物流企业给予资助。
对2018年5月1日之后新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辖区物流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扶持。已享受过认证资助的企业,复审通过的给予十万元一次性扶持,认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扶持;
(二)对2018年5月1日之后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A级物流企业首次认定资助的单位应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AAAA级物流企业”或“AAAAA级物流企业”证书,首次认证日期不早于2019年1月1日,且此前未享受过盐田区出台的其他有关A级物流企业认证政策资助;
(三)申请A级物流企业认定升级资助的单位应当是已获得了首次认定资助,后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证升级的单位;
(四)申请A级物流企业复评通过资助的单位应当是已获得了首次认定资助,后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复评认证通过的4A级及以上的单位。
(五)申请AEO高级认证资助的单位应获得海关颁发的《AEO认证企业证书》,证书认证日期应不早于2018年5月1日。
 
支持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予以扶持。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予以扶持,且扶持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二)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十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百强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三百万元;
(三)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不满十亿元的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数据以统计部门核算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和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为准)。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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