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依法在深圳市龙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二、补贴对象
在深圳市龙华区内建设并符合《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规定,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补贴标准:
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时间 |
补贴标准 |
2013-2015年度 |
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给予财政补贴 |
2016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3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150元/千瓦 |
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 |
2017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6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300元/千瓦 |
/ |
2018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6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及以上):
3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以下):
200元/千瓦 |
2019-2020年度 |
直流充电设备:
4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及以上):
200元/千瓦 |
交流充电设备
(40KW以下):
100元/千瓦 |
四、申报条件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二)对企业的要求
1.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2.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3.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五、申报流程
发布通知——企业申报——项目初审——现场审核——制定建议补贴方案——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复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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