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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大鹏新区2020年度科技项目
截止日期:2020-10-16
摘要:大鹏新区2020年度科技项目项目类别:一、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审批内容:对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重点
项目级别:区级
项目类型:技术创新
金额:500万以上
大鹏新区2020年度科技项目
 
 
项目类别:
一、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审批内容
对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重点科技领域及其产业化项目给予扶持。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药物研制、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生物育种、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修复、新材料、先进制造等八大领域。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本次申报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领域的立项数不超过3个。部分周期较长的优质项目,可采取分阶段考核的“里程碑式”资助,待前一阶段目标实现后,在项目的下一阶段可优先立项。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报单位必须从药物研制、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生物育种、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修复、新材料、先进制造等八大领域中选题申报,择优立项。
(六)属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单位已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单位须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含香港科技园公司),且具备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审批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于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认定证书。其中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首次获得认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三、知识产权扶持
审批内容
(一)对企业取得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扶持。
(二)对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支持。
1.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支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或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国/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国/项。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获得授权的,对同一专利额外给予每项一万元的扶持,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外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实施国内专利支持。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按照国内专利支持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和市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人上一年度已取得专利授权证书或奖励证明文件。
(六)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知识产权统计所在地须在大鹏新区。
 
四、科技奖励扶持
审批内容:
对企业取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下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团体)所在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和市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人上一年度已取得奖励证明文件。
 
五、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扶持
审批内容:
对贯彻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指定认证机构的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已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科技项目配套
审批内容:
(一)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配套扶持。
(二)对企业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扶持。
(三)对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配套扶持。
(四)对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配套扶持。
(五)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配套扶持。
(六)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的配套扶持。
(七)对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六条 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市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对新区范围内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和市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申请项目是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已获得新区产业发展资金无偿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七、知识产权维权扶持
审批内容:
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单位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九条 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单位,给予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应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六)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
审批内容:
对新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支持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通过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对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不超过贷款本金4%的中介费用(包括担保费、评估费)的50%,给予最高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已还清贷款本息,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支持。
 
九、科技保险项目扶持
审批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费用给予支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未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为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3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企业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六)企业购买险种为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
 
十、专利代理机构扶持
审批内容:
对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通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支持。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专利代理资助的单位须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
 
十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
审批内容:
科技人员在新区创业项目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自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产品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企业创办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
(七)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科技成果已形成产业化规模,上年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应不低于2000万元。
(八)项目核心技术是科技创业人员自有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
 
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扶持
审批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果转化,加快实现产业化,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资助额最高2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企业创办时间在2015年9月1日之后。
(七)申请企业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十三、优秀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审批内容:
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未入选上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但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可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扶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应是申报了上级部门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但没有入选的项目。(本次申报项目可从申报上级部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中选取部分内容填报)
(七)项目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
 
十四、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
审批内容
新区企业应用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领域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项目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相关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申请项目是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领域科研成果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进行产业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十五、医疗教育环保安全科研项目
审批内容
新区医疗卫生、教育、环保、安全类科研项目。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鼓励医疗卫生、教育、环保、安全机构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环境科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域科研攻关项目,支持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对医疗卫生、教育、环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科研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医疗卫生、教育、环保领域企事业单位。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是大鹏新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环保机构、安全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开展的人口、计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环境资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域科研项目。
(六)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七)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参与研究的项目原则上扶持不超过2个。
 
十六、海洋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审批内容
对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新区创建的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创建新区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相关的实际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应是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使用许可,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新区创建的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
(六)项目应在新区连续稳定运作两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并获得了国家或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部门表彰。
 
十七、创客载体建设扶持
审批内容
对在大鹏新区建设的众创空间、创客实践室、创客实验室的建设费用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在新区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建设费用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大鹏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一次性给予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大鹏新区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九)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2家以上,创业导师1名以上;
(十)入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间不超过24个月,每年新注册企业不低于2家;
(十一)每年开展的创业活动或培训不少于2场次;
(十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十三)创客实践室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设立;
(十四)创客实验室是与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合作,在大鹏新区建立的授权实验室;
(十五)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大鹏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十八、创客场地租金扶持
审批内容
对在大鹏新区建设众创空间、创客实验室租用场地给予租金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年租金50%资助,第二年予以年租金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众创空间建设上年度已经专家评审通过,并获得众创空间建设扶持的。
(六)创客实验室上年度已经专家评审通过,并获得创客实验室建设扶持的。
 
十九、创客活动扶持
审批内容
对在大鹏新区开展的创客活动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大鹏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活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活动相关实际支出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活动按扣除已获资助费用后所剩余费用的50%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大鹏新区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十、初创科技企业扶持
审批内容:
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大鹏新区创办科技企业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大鹏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企业创办两年内每年最高20万元的创业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申请单位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
(七)企业创办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是本科以上留学回国人员。
(八)企业法人代表应是企业创办人员。
(九)创办企业有多个股东的,创办人员合计持有股权应在30%以上。
 
二十一、导师企业扶持
审批内容:
对优秀企业作为导师企业,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导师引导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鼓励优秀企业作为导师企业,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导师引导,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导师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
(六)导师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
(七)导师企业近两年内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研发项目。
(八)导师企业主营业务相关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九)导师企业与引导对象签订了导师引导合作协议。
(十)导师企业引导对象是近两年内在新区注册成立的初创科技企业(按签订导师引导合作协议的时间计算)。
 
二十二、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扶持
审批内容:
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运营管理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支持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资助,且在孵企业正常运营。
 
二十三、重点产业园区房租扶持
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入驻生命科学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给予孵化场地租金支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二十八条 在生命科学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优良的研发办公、科学实验场地,建立优质高效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入驻园区,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实际租金的50%,最高25万元的孵化场地租金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入驻大鹏新区海洋生物产业园、生命科学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
(六)给予租金支持的时间,从申请单位在大鹏新区注册后开始计算,连续三十六个月,如果期间由于园区管理方原因予以免租的,则顺序后延至租金支持总月数达三十六个月。
 
二十四、科技企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房租扶持
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租金支持。
支持领域:申请单位的主营业务在《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9〕95号)》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未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租金支持。在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前,将租金价格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的30%-70%,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报单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必须是“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六)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储物流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各自所属区域的市场指导价或租金评估价执行,资助金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七)租金价格以大鹏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备案价格执行,实际租赁价格低于备案价格的,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 实际租赁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以备案价格为准。
 
二十五、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审批内容:
对申请进入市科技部门服务机构库,并开展创新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申请进入市科技部门建设的服务机构库,对申请入库并开展创新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按每服务1家企业予以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必须是纳入市科技部门建设的服务机构库。
 
二十六、研发机构扶持
审批内容:
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研发机构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三十一条 多层次引入创新资源,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研发资产总额70%以上)。
 
二十七、研发投入扶持
审批内容:
对研发机构的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设立了研发机构且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的3%,最高100万元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2019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六)2019年向税务局申报的研究开发用费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其中,营业收入总额不能为负数。当营业收入总额为零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为零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视为不低于3%)。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5平方米以上,研发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研发资产总额70%以上)。
 
二十八、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
审批内容:
对在大鹏新区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三十四条 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的50%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大鹏新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会议、国际行业技术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或是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是由新区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的本行业领域学术交流、技术论坛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六)产业联盟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
 
二十九、科普教育基地扶持
审批内容:
对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给予扶持。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三十六条 鼓励新区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的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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