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
一、申报主体
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认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内容
1.落户扶持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2.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本项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3.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4.船舶交易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
5.海员培训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6.海员外派扶持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7.航运人才扶持
【支持对象】
对在2018年1月1日后,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前海航运服务企业应当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航运人才(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所在单位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所在单位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所在单位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8.绿色航运扶持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本项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3)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4)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三、申报流程
提交资料——材料受理、核查及补正——社会公示——签订合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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