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是中国五个
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的奖项,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获奖者的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做科研经费,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属。
2019年1月8日,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由设立之初的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奖金分配结构调整,全部由获奖者个人支配。
三、申报条件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四、评选考核
(1)具体步骤
国家最高科技奖的产生大致分为7个具体步骤。首先由省级政府、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推荐或者最高奖获得者个人推荐产生候选人。第二步,20多位院士、专家要对候选人进行咨询打分,投票选出5名候选人进入国家最高科技奖评审的第三步,接受国家最高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中,共设计了科学思想品德、重要科技贡献、社会科技界威望和专家系数四大项,8个评价指标来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们进行评价。在接受国家最高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过程中,5位候选人还要经过两关考验,第一关与评审委员面对面,介绍个人的情况和主要成就。第二关评审委员们要到候选者工作的研究室、试验基地进行了实地的考察。经过两关后,评审委员们再次投票选出了两位获奖者。由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对两位获奖者进行审定后,经科技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最终由
国家主席签署证书,颁发奖金。
(2)推荐资格
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制不同,国家最高科技奖采取的是推荐制,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军委有关部委;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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