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一、申报主体
施工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施工单位牵头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积极推广建筑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我市建筑行业技术进步做出一定贡献。
(二)申报项目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3.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并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项目应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广东省(及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且验收意见项目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项目通过应用建筑业新技术能够明显提高工程质量和环境效益,并有利于节能环保和项目后续运营。
6.项目以宗地为单位,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单位被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申报单位被列入本市财政专项资金失信信息名单;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预审——材料核查——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资助计划——报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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