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1年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
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其他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部门名义向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
2.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推荐企业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我厅。
3.省直属单位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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