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二、奖项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是中国设立的五大科技奖项中唯一一项授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奖项。该奖每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三、评选组织
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
四、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评选考核
评选程序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证书。
考核处罚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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