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2021年招商引资引荐机构奖励
一、受理范围
《光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发布之日(2019年12月23日)起,已按该《办法》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机构备案、项目备案且所推荐项目已落户光明区的引荐机构,包含按《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充完成机构备案及项目备案的引荐机构。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投资意向项目、在项目洽谈中起
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引荐机构,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引荐项目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人,不列入登记备案对象。
三、
奖励标准
在光明区招商部门备案的引荐机构, 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 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单个机构引荐中坚企业、“四上”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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