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建筑领域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建筑科技应用示范工程)
一、申报主体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等单位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在国内(含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积极推广建筑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我市建筑行业技术进步做出一定贡献。
(二)申报项目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3.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并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属于以下两类项目之一:
(一)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应用工程,已通过验收且被评为“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
(二)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在2020年1月1日后通过验收,且验收意见项目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效益。
三、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预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报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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