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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创新专题)入库
截止日期:2021-08-20
摘要: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创新专题)入库一、项目入库用途本次项目入库分为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
项目级别:省级
项目类型:技术创新
金额:500万以上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创新专题)入库

 
 
一、项目入库用途
本次项目入库分为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等3类用途。
 
二、具体项目内容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类),且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
重点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对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围绕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引入创新人才,实施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二、入库要求
(一)项目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二)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境内,省属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四)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2018-2020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年均增长2%以上。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的40%,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的单个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的单个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一、项目库支出内容
(一)支持对象
已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计划,且未获得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深圳市除外);已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市除外)。
(二)支持方向
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中心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中心研发平台、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二、入库要求
(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全部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3000万元,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实际运营后,申报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正式组建,并实际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测试验证能力、中试孵化能力及行业支撑服务能力的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应用。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国家级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项目应已经完工并通过验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完工。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不高于项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的标准下达;单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申报工作指引
一、支持方向
针对特定产业集群,支持产业链创新链相关主体集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提升面向集群的成果转化、中试验证、示范推广等创新服务能力;支持相关主体依托创新平台,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关键共性痛点问题开展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协同研发创新,为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企业改造升级;支持产业集群基于企业改造升级,探索协同制造、协同设计、共享制造等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集群协同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
二、支持方式
支持创新资源整合,根据试点工作需求,省市积极引入相关创新资源进行对接合作。地市对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给予协同政策支持。
(一)支持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推广,采取“省市政策+龙头企业(平台)+融资担保+产业链中小企业”模式,对集群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省财政按照其硬件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费用予以最高20%的补助。
(二)对在资金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省市协调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项目贷款、设备分期付款等专属金融服务,并对担保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三)支持创新平台及其服务能力建设,对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所建设的中试线、验证线、示范线、共享工厂、协同平台等,省财政按照其硬件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投入予以最高4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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