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二、资助、复查内容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注:在2021年申请且以2020年数据为基础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
资格复查标准 |
《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 |
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五)项 |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要求: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9年核定通过,则在2021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申报系统将自动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进入贡献奖申报页面;如不符合条件,则显示“您的企业不符合贡献奖申报条件”(如下图)。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8-2020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三、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部门初审——形式审查——情况核查——复查——审定——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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