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第十七届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宝安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经营或管理主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守法。
(二)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附件1)中规定的行业范围或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业。
(三)申报单位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大型展会和活动的策划、实施经验,熟悉展会、活动的运作规范,有固定的境内外客户资源和成熟的销售渠道,具备良好的盈利预期。
(四)申报单位的展品或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丰富性和创新性。
(五)申报单位展场应在宝安辖区内,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可租赁),展场主体设施已验收完工,展场环境优美,展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已基本完成,有配套达标的卫生、环保、消防、餐饮、停车、办公等设施,安全保障有力,展馆标识导向系统完善,周边交通便利。
(六)“宝安区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应包含主题活动、签约仪式、论坛和展览等内容。
二、认定原则
(一)配套文化活动应突出文化内涵,突出交易额,突出文化创意的重点行业。
(二)配套文化活动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在宝安已经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领军地位和产业带动效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企业。
(三)鼓励文化产业领域的新兴业态企业、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申报。
三、认定要求
(一)活动举办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份,活动开幕时间应注意合理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在文博会主会场开馆当日。
(二)活动承办单位对承办配套文化活动成效显著并符合分会场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纳入下届文博会分会场重点培育对象。
(三)认定工作应坚持“提质控量”,保持认定数量与质量的平衡,注重活动的类型分布和文化内涵,不得将与文博会无关内容纳入活动范围,避免过多、过滥。
(四)规范活动名称和宣传口径。未经批准,不得将我局列为活动的主(承)办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国家”“中国”“中华”等字样;对外宣传活动时统一口径为“宝安区文博会期间配套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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