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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深圳前海深港2021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截止日期:2021-09-30
摘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一、产业培育支持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两类。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
项目级别:市级
项目类型:其他类型
金额:500万以上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一、产业培育支持
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两类。
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前海公共信用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黑榜”名单内。
经营支持的对象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等四类企业,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A类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四)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
(五)超级独角兽企业;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类企业:
(一)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
(二)一般独角兽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类企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创新层挂牌企业;
(二)准独角兽企业;
(三)金融企业总部在深圳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四)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已成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类企业:
(一)由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明企业作为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新设企业;
(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或港澳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对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经营支持:
(一)运营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
企业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二)搬迁支持。对自本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三)团队激励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四)人才住房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如为港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申请外资奖励的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除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外,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二、 产业引进奖励
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二)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三)外资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每年安排用于产业引进奖励的产业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如资金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适当比例对各招商合作机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招商合作机构所引荐的项目落地后,按以下标准对招商合作机构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一家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合作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额的1%予以招商合作机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奖励可叠加享受。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要求的,招商合作机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合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见附件)规定,在项目落地前填写《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凭项目方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
引荐备案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如所引进项目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招商合作机构,视为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团队。该团队在申请引荐资格备案及确认时,应当书面委托1名项目负责人全权办理,奖励金分配由该团队自行商定。如引荐项目与招商合作机构存在股权或组织架构上的关联关系,则不予引荐备案。
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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