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金融支持类
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 施》第五条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 间,获得辖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 按最高 3 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 最高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属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
(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三)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最高三个月) 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 (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除外)。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银行机构等金融机构(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 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
(三)贷款项目已发生利息并实际支付,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 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降低企业担保费用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 施》第五条 金融支持 降低企业担保费用。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 间,申请我区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 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用”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最高三个月) 实际支付担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服务并实际支付担保手续费。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实施防疫保险补贴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 施》第五条金融支持 实施防疫保险补贴。对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 间,购买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按照实付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实施防疫保险补贴”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按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最高 3 个 月)实际支付保费的 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5 万元, 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获得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的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并实际支付保险费。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报时限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0日(第一批)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第二批)
备注:只要条件符合,申请企业可以在第一个窗口期申请3月1日到4月24日已支付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的补贴;在第二个窗口期申请4月25日到5月31日已支付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的补贴或3月1日到5月31日已支付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的补贴,但是同一笔合同同一时间段不重复补贴。
四、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企业申报--提交材料--形式审查--材料审查--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报批--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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