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21年度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金补贴(第一批)
一、申报主体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主体条件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扶持对象,其中第九条提及的其他重点机构为《集聚补贴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机构。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主体条件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承租或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承租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已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详见附件5),申报单位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尚未通过前海管理局产业载体认定的,待完成相关认定程序后另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已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集聚补贴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一)申请购置补贴的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5.购置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要求
1.申报单位填写《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同时符合《集聚补贴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集聚补贴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4.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三、申请流程
递交材料——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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