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注:在2020年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
资格复查标准 |
《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 |
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 |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实施办法》第三条(四)项 |
1.在承诺或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8年核定通过,则在2020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不超过50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关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实施办法》所称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控股企业(只包含一、二级子公司)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关于不重复统计原则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五、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及核算——复查结果反馈——奖励补助公示——
提交市政府审定——奖励与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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