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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截止日期:2025-05-19
摘要: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增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一)加快产业链核心环节突破。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 核心领域和重
项目级别:市级
项目类型:其他类型
金额:500万以上
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增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快产业链核心环节突破。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 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聚焦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短板,面向全球悬赏任务承接团队,重点解决前沿技术工程化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瓶颈问题,按项目总投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 亿元
(二)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攻关 V2X 通信技术,机器视觉、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等环境感知技术,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等导航技术,算法设计、处理芯片、操作系统等决策规划技术,按参与主体项目研发投入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500 万
(三)加速产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相关机构设立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围绕操作系统、视觉系 统、车载雷达、人机交互、V2X 通信、平台及应用软件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关键领域开展工程化研究,按项目总投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构建协同共享发展生态
(四)加强共性技术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降低共性技术 研发成本,鼓励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制造业) 创新中心,对获得批复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五)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和机构提供产业公共服务,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搭建产品技术测试认证、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数据与信息安全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支持城市级场景仿真研究。支持承担单位研究复杂道路的环境建模、仿真验证、评价测试系统,对开发仿真测试平台的主体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对开放仿真平台供其他单位开展实验的,根据开放情况给予事后运营补贴。
(七)加强创新成果培育应用。支持自动驾驶应用推广,对车辆智能化、无人化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运营成果给予实施主 体最高 500 万元支持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八)提升智能化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设以数据为基础的无人车辆交通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分析车辆、人流、基础设施等数据信息,实现车辆轨迹追踪、人流和车流管控、交通安全预警等智慧决策,实现车辆和交通智能管理。
(九)加大智慧交通投入力度。加紧完善城市道路智能基础 设施,分阶段、分区域开展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部署智能信号灯、多功能智能杆、V2X 路侧单元等设备,构建支撑车路协同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场景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放更多街区、道路、机场、关口、港口作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场景,推动无人化、智能化车辆广泛应用,鼓励开展开放场景内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短途接驳、物流配送、清扫车、停车场、高速道路等形式的示范应用,对于示范车辆行驶里程累计达到1000 公里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应用效果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创新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市场主体。鼓励筹建全市统一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营商,负责数字化智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二)鼓励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交通测试。在坪山区建设功能齐全、特色突出的智能网联交通测试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全面融合的测试环境。对我市参与深圳坪山智能网  联交通测试区测试并获得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的主 体减收至少 20%的测试费用。
(十三)支持参与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标准。鼓励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测试和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对获得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行业组织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对举办展会、高端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活动,最高给予 3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五)加大科研人才引育。大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引入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顶尖人才和团队,根据现有人才政策给予落户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
(十六)增强金融资本支持。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产业,积极吸引龙头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建立覆盖全链条的资本支持体系。
 
五、附则
(十七)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十八)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十九)获得资助的企业若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采取手段骗取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的,将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二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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