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资金奖励
一、支持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纳入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范围内的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权属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公共停车场。
2、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运营并对 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地面停车场、自走式、机械式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等类型,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建设主体为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
2、申报企业可以不是我区注册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停车场权属需有合法证明;
2、申报的停车场需对全社会开放停车;
3、申报的停车场不属于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4、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2016年10月12日之后(非立体停车场以宝安交警大队核实的停车场首次办证时间为准,立体停车场以相关报建材料为准);
5、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
6、项目建成运营3个月及以上(以申报日期计算);
7、无不予奖励的情形。
三、奖励内容
1、对纳入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新建及改造的地面停车场、地上楼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进行建设奖励。其中地面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外的广场式停车场及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地上楼内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含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是指不依附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2、经认定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停车泊位数进行奖励,其中,地面停车场按照 500 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上楼 内停车场按照 15000 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下停车场按照 20000 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改造提升容量的,按照新增停车泊位数量进行奖励。其中地面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奖励资金分 3 年拨付,按照 5000 元/车位/年标准,由建设主体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四、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街道办审核——网上申报——提交资料——材料初审——项目核准审——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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