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一、支持范围和方式
对组展单位承担的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一次展会只资助一个组展单位组织的组团参展活动。
二、支持标准:
(一)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应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对中心展台面积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二)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三)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1.差旅费: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2.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3.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四)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五)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展单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展会项目列入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三)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四)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三、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资格审核——部门核查——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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