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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0-04-21 15:28:41  发布来源: 易通咨询
 
 各有关单位: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已经前海管理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减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和全面复工复产达产达效,促进前海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办公用房租金减免支持
  (一)对入驻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物业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局属企业物业减免租金支持困难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规定,减免2020年2月、3月租金。
  (二)对入驻非局属企业物业的企业与社会组织,按照2020年2月、3月实际支付租金的2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主体(国有企业除外)主动为入驻企业减免2020年2月、3月租金的,按减免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商业租金减免支持
  (四)对前海合作区内写字楼裙楼、地下、园区配套的餐饮类、便利店类商户,2020年2月、3月的实际支付租金予以全额补贴,4月至6月的实际支付租金予以3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符合《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局属企业物业减免租金支持困难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减免条件的商户,2020年2月、3月的租金不再重复减免。
  (五)对前海合作区内商业综合体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国有企业除外)主动为商户减免在2020年2月、3月租金的,按减免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住房租金减免支持
  (六)对承租前海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员工,按照《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前海合作区人才住房租金免交的公告》及补充公告规定免收2020年2月、3月租金。
  四、金融纾困支持 
  (七)对于2020年2月至6月成功发行疫情防控债的企业,按照融资规模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八)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前海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九)搭建前海中小企业“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第一时间便利获取各金融机构的惠企金融政策与产品信息。
  五、企业用工支持 
  (十)企业2020年2月至6月招收新员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600元/人的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对按政府要求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的“四上”企业或用人规模50人以上的企业,按其2020年3月实际缴纳社保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深港合作支持 
  (十二)对按政府要求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的港资企业,按照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补贴,澳资、台资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七、防疫物资采购支持 
  (十三)企业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复工复产的,根据企业2020年3月实际社保参保人数分2-9人、10-49人、50-199人、200-499人、500人以上等五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支持。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安装自动红外筛检仪的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设备实际价格和安装服务费的30%予以支持,每台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法律服务支持 
  (十五)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法律纠纷和风险,加强合规和风控管理,聘请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与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价格的3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
  九、科技成果支持
  (十六)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省、市支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对研发疫情防控药物、防疫物资、诊断试剂、疫苗、医疗设备、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包括无人机、智能测温、智能疫情防控系统、防疫知识多媒体宣传平台及产品等)、远程办公、线上培训、在线医疗等应用产品并投入市场运用的企业,按照2020年2月至6月产品研发投入总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展支持 
  (十八)前海湾保税港区的仓库租金补贴、查验费减免等,按照《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十一、政务服务支持 
  (十九)加强国家、省、市、区各级抗疫惠企政策的宣贯,充分利用E站通、前海热线、官网官微等平台,做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南山区携手企业勠力同心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专项支持措施》等各级惠企政策指引,帮助企业第一时间获取有关政策支持。
  十二、叠加配套支持 
  (二十)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叠的,企业可以叠加享受。
  本措施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相关限制条件解释: 
  一、本措施第(二)条所支持企业与社会组织,是指注册地、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内的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资本综合占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第(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所支持企业,是指注册地、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内的非国有企业。
  二、本措施第(二)(四)条所支持对象,租赁面积须为自用,不存在违规转租分租行为。
  三、本措施第(二)条所称物业,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办公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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