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2021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
一、区级基地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基地的运营单位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基地产权清晰,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办理租赁凭证。
3、基地已入驻孵化15个以上初创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基地孵化的初创实体(创业人员)当中,应具备创业补贴资助条件,或已取得创业大赛奖项。
4、基地与入孵初创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明确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基地具有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配备3名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且在基地的运营单位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6、有健全的创业孵化制度、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7、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8、提供创业交流公共空间,每年举办3场以上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9、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二、市级基地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含2021年新认定)。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提供半年社保缴交记录);
3.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6.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流程
提出申请——申报受理——现场勘查——资料初审——基地评审——资料复核——现场答辩——社会公示——印发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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