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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021年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
截止日期:2021-08-10
摘要:2021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一、支持方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18、2019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
项目级别:市级
项目类型:其他类型
金额:500万以上

2021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

 
一、支持方向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18、2019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远洋渔船、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FFA注册和购买捕鱼执照)、远洋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包括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含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境外远洋渔业基地等建设]进行资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建造南沙骨干渔船及南沙捕捞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进行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 
1.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2013 年以来经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建造的南沙骨干渔船(总长 35 米以上且 200 总吨以上钢质渔船),未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远洋和南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粤海渔函〔2014〕1014 号)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35 米以上且 200 总吨以上 300 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 8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2)35 米以上且 300 总吨(含)以上 500 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 12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3)35 米以上且 500 总吨以上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 2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50 米以上且 3000 总吨以上的补给船,按每艘不高于30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已获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南沙骨干渔船,按《深圳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规定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2.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 1500 总吨以上,船龄 10 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 1000 总吨以上,船龄 10 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带有入渔配额,单船 350 总吨以上,船龄 10 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

3.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 7000 总吨以上,船龄 10 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 1200万元。

4.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 2000 总吨以上,船龄 10 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 100 总吨以上,船龄 5 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15%的资助,其中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800 万元,建造或者购置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 60 万元、50万元。

5.企业建造或者购置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资助资金(含国家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6.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 5 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
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包括 FFA 注册费用和捕鱼执照费用)的,按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 60%给予资助。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远洋渔船,按照当年度(远洋渔业项目补贴执行年度)实际发放的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 30%给予配套。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
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 12000 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 1500元;回运其他远洋鱼类给予每吨资助 500 元,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资助 250 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 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冷链物流项目等。
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年限 5 年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 3000 万以上的(包括建设加工厂、冷库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投入),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远洋渔业基地(含境外),专项资金按国家 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 万元。
 
(五)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 号)实施期内,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资助的渔船资助项目按原资助标准执行,尚未拨付到位的资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
 
三、申报条件
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四、申报流程
发布指南――提交材料——初审——专项审计——拟定资助金额——行业内公示——会议审定——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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