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孵化器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受理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器的运营时间满2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8、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各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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