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
一、工作目标
遵循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一批掌握大数据或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大、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企业。
二、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我省从事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研发及服务,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级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的,不参加此次认定。
(二)遴选条件
1.本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范围。大数据方向:从事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数据采集、存储、清洗、管理、分析、挖掘、呈现与应用等,涵盖大数据生产运行、处理应用以及安全保障生命周期的软件、硬件、服务等。
人工智能方向:利用机器模仿和实现人类的感知、思考、行动等人类智力与行为能力的技术与产品,包含数据、算力和算法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人工智能芯片、传感器、中间件、器件等核心硬件,以及人工智能开发工具、开源开放平台、操作系统、算法、深度学习框架、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语义理解、无人驾驶等软件及应用解决方案。
3.业务规模。企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已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在行业中发展已初具规模,提供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稳定,2018、2019年连续两年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在2500万元(含)至600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含)至2亿元。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
4.研发创新。企业设有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研发机构或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支持企业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进行国产化。企业拥有1项及以上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例如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5.经营管理。企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服务应用市场前景好。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被处理等情况;未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申报流程
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综合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名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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