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新建项目)
一、申报主体
租赁住房项目筹集建设单位。
二、项目要求
申报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须为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未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未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
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通过新供应用地、存量住宅用地或产业园区用地等,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2.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达到入住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
2.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3.鼓励已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进行本机构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并与“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
4.无相关主管部门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通过新供应用地、存量住宅用地或产业园区用地等,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2.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达到入住标准,并在申报截止日前,按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将申报房源的相关信息录入“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编码、地址、户型、建筑面积等信息;
3.企业承诺试点期内申报房源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4.申报项目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和基础数据采集类专项资金。
四、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注册备案——准备材料——录入房源——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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