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奖励
一、支持范围
实施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实施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实施瞪羚企业落户奖励、实施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实施园区招商奖励。
二、资助内容及标准
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10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
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50 亿元 以上的,给予 2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 500 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10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引进其他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达10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角兽企业落户奖励
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 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 角兽企业,优先保障用地用房,并分别给予 1000 万元、2000 万 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瞪羚企业落户奖励
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 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
引进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 50%进行奖励。
优质企业回迁奖励
对在区外注册,但在我 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 区,在我区实现产值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分别 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园区招商奖励
积极发挥园区承接和招引优 质项目的积极性。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 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 地方财力贡献达到 100-500 万元(含)、500-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照 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三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2、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其中,
总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产业链薄弱环节配套奖励落户时间是指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节点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其余落户时间是指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节点自《实施办法》发布之日(2018年4月18日)之后。
四、申报流程
发布广告——材料接受——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上会核定——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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