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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入库
截止日期:2020-12-21
摘要:广东省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项目入库一、申报内容纳入广东省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
项目级别:省级
项目类型:其他类型
金额:50万以下
广东省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项目入库
 

一、申报内容

纳入广东省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项目库包括:

(一)2021年节能环保型水稻机械化烘干中心建设项目

(二)2021年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

 

二、申报范围
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整理辖区内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产业化联合体的方式实施项目。

 

三、政策内容

2021年节能环保型水稻机械化烘干中心建设项目

(一)总体目标
为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发展,加快补齐水稻机械化烘干的短板,2021年起持续扶持水稻机械化烘干中心建设,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烘干设备,逐步提升水稻机械化烘干能力,有效解决因晾晒场地受限、多雨高湿天气导致稻谷霉变、发芽等问题,确保颗粒归仓,保障粮食安全。
(二)扶持项目
1. 2021年节能环保型水稻机械化烘干中心建设项目
(1)建设内容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支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节能环保型水稻机械化烘干中心,开展机械化烘干作业,带动水稻种植大户或大米加工企业自建烘干中心。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稻谷烘干机(含热源)、烘干量智能化监控装置、稻谷烘干前/后处理设备、配套动力及转场、储藏设施等。
稻谷烘干机要具有低温干燥作业功能,在烘干温度低于55℃时,单批次烘干时间不超过20小时,对田间收获的水稻含水量单批次烘干后要降到14%以下。
2绩效目标
①项目实施完成后,增强县域水稻烘干能力。项目单位除服务自身需要外,要为周边农户提供烘干服务,带动区域稻谷机械化烘干水平提升。
②单个项目的日烘干能力应在30吨及以上,运行过程实现节能环保。
(3)项目实施对象及条件
①项目实施对象为省内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生产企业或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产业化联合体的形式实施项目。
②农民(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自营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签署社会化服务协议的粮食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粮食加工(储运)企业要根据其实际年收粮(储运)量合理配套烘干机日处理量。
③本次扶持的烘干设备为热泵烘干机,其它采用油、气或生物质燃料的烘干机不纳入申报范围。最终安装的机型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④项目实施对象具备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要有安装烘干机及其配套设施的场地,在当地的水稻主要种植区,以降低运输成本,同时要能够提供配套的电力设施等。
(4)项目资金额度
①扶持范围。财政资金用于购置谷物烘干机,配备烘干量智能化监控装置,稻谷烘干前/后处理设备,配套动力及转场、储藏设施等。其中优先用于支持谷物烘干机。
②扶持额度。本项目的财政资金扶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单个日烘干能力30吨的,其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增加10吨日烘干能力,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增加不超过15万元。
③对本项目中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装备,其补贴资金与本项目的扶持资金总计不得超过装备购置总价。不得将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设备纳入本次项目。
④项目单位需认真准确测算项目需求金额,在申报书中提供资金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并承诺对测算真实性负责,并确保在2021年度实施完成。项目预算金额测算是否详细、合理将纳入评审标准。最终资金补助金额以评审测算核实为准。
 

2021年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完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创新指导服务方式,以优示范,以点带面,探索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二)扶持项目
1.省级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
(1)建设内容
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工作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着重围绕提升规范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示范引领和产业带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服务支撑等六方面20 项任务开展整县推进工作。
1)提高规范化水平
①完善依法登记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指导农民合作社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探索农民合作社简易注销办法,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
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督促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社务、财务、项目扶持等公开制度。
③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各地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农民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
④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以实物、土地经营权、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形式作价出资,依法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规范盈余分配制度。
2)增强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①增强服务职能。引导农民合作社统一生产投入品购买、生产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农产品销售。鼓励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
②支持发展多种业态。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文化建设。
③引导扩大合作联合。鼓励同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引导合作社联合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等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与企业共建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农民合作社投资成立企业或者入股市场效益较好的企业。
3)加强示范引领和产业带动
①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修订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建立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
②发挥产业带动作用。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规范提升一批农民合作社,实现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承接农业生产托管、“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
②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涉农企业探索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
③落实用地用电和税收政策。积极协调自然资源、供电、税务等部门落实合作社的合理用地用电和税收政策。
④强化人才支撑。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担任农民合作社辅导员。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激励奖补机制。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每年分期分批分产业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
5)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
①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合作社信息通报机制。
②建立分类辅导管理机制。建立农民合作社分类管理台账。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制度。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准入前辅导制度。
③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县镇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确保乡镇有人做农民合作社的辅导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
6)强化服务支撑
①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引导农民合作社使用服务平台,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社务管理等。支持市场主体挖掘和盘活数据资源,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品销售、金融、物流、产权交易等服务。
②增强培育孵化服务。鼓励建立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政策倾斜等方式支持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税管理、项目申报、运营管理等服务。搭建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平台,推动农民合作社及成员与相关企业协同发展。
③加大推介力度。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合作或联合,建立农民合作社资源要素对接机制。拓展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搭建产销对接平台。
④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总结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建立典型案例库。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绩效目标
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合作社提供财务软件,80%县级以上示范社建立完备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年报公示率达80%以上;扶持政策体系健全,基础性制度完善,服务支持手段丰富;建立培育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为80%以上的县级以上示范社提供一对一运营指导服务。
(3)建设条件
申请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县(市、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整县推进单位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合作社工作,安排扶持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
二是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建设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者优先考虑。
三是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相对较好,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
(4)支持方式和实施要求
1)支持方式
对2021年新批准实施的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县(市、区),财政资金在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培育、农民合作辅导员队伍建设、示范社规范建设、示范社统一财务软件和代理记账、合作社政策案例宣传工作、合作社成员培训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营发展水平。整县推进期限为2年,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资金分配额度考虑现有合作社数量、2020年新增合作社数量、县级以上示范社数量、联合社数量、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2)实施要求
①加强整县推进保障。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工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在整县推进地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②加强工作督导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整县推进方案编写、整县推进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③加强经验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于试点第一年12月底前上报整县推进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年12月底前对整县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厅。
(4)申报条件及对象

全省涉农县(市、区)(或中山市和东莞市的镇)均可申报2021年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2020年已承担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的不再重复申报。

 
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项目
(1)建设内容

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2项任务开展试点。

1)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
①强化规范建设。
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会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②拓展业务范围。
发展乡村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带动成员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参与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
③丰富出资方式。
挖掘资源要素价值。鼓励农民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加强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④强化服务功能。
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托管,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鼓励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
2)促进联合与合作
①推进区域性联合。
鼓励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发展服务当地主导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自愿组建联合会,发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作用。
②推进行业性联合。
支持以农民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
③推进产业链联合。
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3)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
①构建扶持政策体系。
出台促进县域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增强政策精准性。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②加强示范引领。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支持重点。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③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
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定期巡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④畅通退出机制。
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持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登记机关依法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村等部门。畅通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⑤搭建服务平台。
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中国中化、中粮、中国邮政等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种植、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帮助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水平。
(3)绩效目标
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合作社提供财务软件,80%县级以上示范社建立完备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年报公示率达80%以上;扶持政策体系健全,基础性制度完善,服务支持手段丰富;建立培育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为80%以上的县级以上示范社提供一对一运营指导服务。
(4)建设条件
申请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县(市、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未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
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5)支持方式和实施要求
1)支持方式
对2021年新批准实施的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县(市、区),财政资金在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培育、农民合作辅导员队伍建设、示范社规范建设、示范社统一财务软件和代理记账、合作社政策案例宣传工作、合作社成员培训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营发展水平。整县推进期限为2年,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资金分配额度考虑现有合作社数量、2020年新增合作社数量、县级以上示范社数量、联合社数量、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2)实施要求
①加强整县推进保障。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工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在整县推进地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②加强工作督导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整县推进方案编写、整县推进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③加强经验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于试点第一年12月底前上报整县推进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年12月底前对整县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厅。
3)申报条件及对象
全省涉农县(市、区)(或中山市和东莞市的镇)均可申报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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