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积极推广绿色物业管理领域技术措施,对我市绿色物业管理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二)申报项目条件: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投入使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项目;
获得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
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节约用水、环境保护、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等要求。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设备(产品)以及国家禁用农药;
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并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相同类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项目在管理期间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预审——材料核查——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资助计划——报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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