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9-2020年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一、申报主体
使用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单位。
二、项目要求
申报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须为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未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未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按项目筹集建设运营类型,先应满足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或运营项目的具体要求;
2.已使用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产生贷款利息。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行政辖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
2.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3.鼓励已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一房一码”统一标准,进行本机构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并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对接;
4.无相关主管部门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满足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和运营项目的申报条件(参见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盘活存量项目、运营项目指南);
2.已使用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产生贷款利息;
3.企业承诺试点期内申报房源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4.申报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项目)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
四、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注册备案——准备材料——录入房源——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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